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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专家谈婚姻家庭

2001-0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牛津大学教授马维斯·马科林说,在英国,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法院会依据以下因素对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财力和需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生活水平;年龄和婚龄;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对家庭的供养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给孩子的福利。

英国律师艾德瑞恩·巴奈特说,“在英国涉及到离婚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法庭的出发点最先考虑的是未满18周岁孩子的权益。”不是把子女作为父母离婚时权利争夺的砝码,而是作为单独需要加以保护的对象。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父母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和受教育的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认为,英国法律的这种进步性,给我们很大启发。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我来监护这个孩子,让不让对方探视我说了算。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常发育。“按照现代社会的立法趋势,子女本身有自己独立的人权,有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权利,无论父母的婚姻是稳定发展还是走向解体,都不能伤害到子女的利益,不能妨碍子女的健康成长。”

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

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家庭上,失去了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她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以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中国保险报》2001.1.11程刚崔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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